2020湖南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:刑诉之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
2020-10-28 16:26:00|来源:中公湖南警法考试网
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,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,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,这就是刑事证据的分类。那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,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。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,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实施;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,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。
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、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,就是说、某一项证据的内容,无须经过推理过程,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施。例如:在一起百货商店的抢劫案中,商店的监控记录了抢劫的整个过程,这段监控视频就属于直接证据。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、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,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。比如:杀人现场所采集到的指纹、脚印等,就属于间接证据,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有效性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。被告人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,实物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,其他言辞证据多为直接证据,但也有间接证据。
根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,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,必须遵守以下规则:第一、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,即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、关联性和合法性;第二、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;第三、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,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,没有矛盾,如果有矛盾必须合理地予以排除;第四、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,得出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,确凿无疑的。《最高法司法解释》第105条规定,没有直接证据,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:(一)证据已经查证属实;(2)证据之间相互印证,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;(3)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;(4)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,结论具有唯一性;(5)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。
例题: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,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的一把匕首。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,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?
A、原始证据、直接证据
B、传来证据、间接证据
C、实物证据、直接证据
D、原始证据、间接证据
答案:D。本题考查刑事证据的分类。本题中,杀人用的匕首在公安机关勘验现场之前未经传递,故属于原始证据。该匕首并不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,故属于间接证据。该匕首以实物为表现形式,故属于实物证据。综合上述判断,该匕首属于原始证据、间接证据、实物证据。故本题答案为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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